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民族委员会:
中国是个统一的多民族国家,民族工作是党和国家全局工作的一部分,民族事务治理是国家治理的组成部分。在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背景下,必须将法治贯彻到民族工作每一个领域和环节,用法治保障民族团结,依靠法律维护平等团结互助和谐的社会主义民族关系,确保各族公民在法律面前人人平等。
由于《宪法》《民族区域自治法》《刑法》《民事诉讼法》等在内的几乎所有国家法律法规和自治条例,单行条例,司法解释等法律规范没有被国家法定权威机构翻译成藏文,这对藏族自治地区的各党政机关机关和广大藏族群众准确地认识和贯彻执行依法治国带来诸多困难和疑惑。而且也让不少藏族群众普遍地产生一种国家不再像改革开放初期那样重视藏语言文字翻译工作的感觉。尤其是当下藏族自治地方立法机关言行不一的立法规范让藏族群众感到无所适从。例如,2025年8月1日起实施的《海南藏族自治州藏语言文字工作条例》第八条明文规定自治机关公布自治条例、单行条例等规范性文件应当同时使用国家通用语言文字和藏语言文字。但是该单行条例的制定机关迄今为止没有用藏文公布该条例。这些问题不仅对藏族群众树立法律的信仰和执行法律的规定造成一定的障碍,而且也一定程度地影响了藏区的民族团结。 习近平总书记指出:“只有树立对法律的信仰,各族群众自觉按法律办事,民族团结才有保障,民族关系才会牢固。” 为了保障和牢固民族团结,树立广大藏族群众对法律的信仰,准确理解法律规范,国家统一进行藏文法律翻译工作已迫在眉睫。 因此,我们向全国人大民族委员会提出以下建议。
第一:请全国人大民族委员会负责宪法和法律的藏文翻译工作。
第二:请全国人大民族委员会建议国务院民族事务委员会负责国务院制定的行政法规,各部委制定的规章制度的藏文翻译工作。
第三:请全国人大民族委员会建议西藏自治区人大常委会负责西藏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制定的自治条例,单行条例等地方性法规的藏文翻译工作。
第四:请全国人大民族委员会建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负责对各自颁布的司法解释和决定,命令等的藏文翻译工作。
第五:请全国人大民族委员会建议果洛藏族自治州等全国十个藏族自治州人大常委负责各自的人民代表大会制定的自治条例,单行条例等的藏文翻译工作。
依法治国也意味着要尊重和保障藏族的文化和语言等方面的权利,确保藏族公民在法律框架内享有充分的自治权和发展空间. 通过依法治国,可以有效地解决藏族自治地区存在的问题,促进民族团结和社会和谐发展。 为此我们诚恳地希望全国人大民族委员会对以上建议给与考虑。
此致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民族委员会
建议人: